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是其基础要素,三者构成传统社会法律评价乃至秩序构建的基本价值框架,具有支配性的影响力。作为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文化基因,情理法观念已经深深嵌入中华民族的集体文化心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深刻影响着中国人日常生活和社会运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传承情理法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并结合当代的社会发展和改革实践予以创造性阐发,对于完善法律文化观念体系和法治学理依据,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情理法兼顾的法律文化优势
传统文化中的天理,即天之义理。天理是法上之法,是人类社会乃至宇宙万物的支配法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与地位。国法,即国家或者有权主体制定的实定法。国法是法中之法,是国家和社会运行管理所依据的现实规范。国法的特点是现实性、规范性、强制性,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人情,包含的内容较为宽泛,其边界相对不容易明确。一般指通常的道德观念、社会风俗、民情民意或客观的社会形态。总体上人情可以理解为对人对事的判断选择具有通常性、现实性影响的因素。在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相互关系上,天理居于最高位阶,也是其他二者正当性的评价标准和依据。国法的地位居于天理之下,国法本身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来源于天理。国法必须要以天理为法则,依天理而立,“不逆天理、不伤情性”,方为良法、可为国本。天理与人情之间,强调“以理制情”,所谓“理自天设,情由人生。以理制情,而礼乐之用行焉”“上稽天理,下揆人情,成百代之准绳”。中国传统的情理法兼顾的法律文化的优势在于能综合考虑抽象的公平正义观念和作为法律主体的具体行为人的实际处境,可以避免纯粹逻辑推理的极端化。在法律适用的品格上,讲求审时度势,关注现实效果,避免“专业陷阱”导致的推理结果的荒谬和不合时宜。
批判性运用情理法观念和方法
在当代社会,同样应当发挥传统情理法的传承教化、润化人心的作用。所谓“依天理,循国法,顾人情”,在立法司法中,虑及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实现传统文化精华与现代法治精神的融合,让立法司法既契合社会发展运行的客观规律,符合宏大叙事的历史脉络,同时又能体察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的具体情境、世俗习惯甚至人性弱点。要在传承和发展中批判性运用情理法观念和方法。在当代社会,天理、国法、人情和传统上的理解应当有所区别,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在内涵上,所谓“天理”是宇宙自然和人类社会发展运行的客观规律,并不存在具有高深莫测、不可侵犯的人格化的“天”。现代社会的“国法”不是君主的命令,不是皇权君威,而是有权机关代表人民制定的法律。在“人情”的内涵上,两者之间有相通、有不同。不同之处如传统中部分的人伦因素对法律适用的影响,现代社会并不完全认可(如传统的“亲亲得相隐匿”,我国现行刑法就不完全认可)。在三者的源流关系上,传统文化中,万物相通、法天行道的天理是国法的来源和正当性依据。但在现代社会,主流观点认为“国法”并不渊源于“天理”,现代“国法”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来源于人民当家作主基础上的授权立法。但是,立法不是盲目的,应当受到历史改造实践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制约。在情理法三者发生冲突时,现代社会和传统的处理方式存在较大差异,例如,传统文化中,“礼以顺天、天之道也”,礼即天道,出礼入刑,德法不分,但现代社会严格区分道德和法律,尤其在刑事法治领域更是如此。现代刑事法治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突出人权保障理念,不得以天理或人情的要求,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出入人罪。
重新阐释传统情理法观念
通过传统情理法观念在现代社会的重新阐释,充分挖掘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资源禀赋,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首先,情理法理念的现代化运用可以让法律信仰深入人心。徒法不足以自行,信仰是真正实现法治的基础和根本。法治的现实图景是法律在得到普遍信仰的基础上得到一体遵行,法治成为普通民众的生活方式。通过交融于血液的传统文化理念,将法治精神内化为为人处世的准则,外化为自觉的一举一动,达到“随心所欲而不逾矩”的境界。其次,运用情理法观念推动法学理论、法律制度的本土化。自近代以降,我国的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总体上是一个从国外移植借鉴的过程。在构建本土自主性法律知识体系、话语体系已为当务之急的今天,运用情理法统一的基本观念和方法,不失为一个应当充分考虑的有效维度。以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理论为例,该理论和我国的情理法相统一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处。我们要将之融入刑法理论体系,并落实到具体的制度设计中。最后,通过情理法的统一提高司法裁判的可接受度。实践中,机械执法司法的影响性案例屡见不鲜,法律适用结果严重偏离常识常情常理,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损害司法权威。应当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实现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真正在办案中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